区人民法院:蹲守近3小时……
2024-04-09 17:09:12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伍小强          浏览量:4320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伍小强)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干警蹲守近3小时,最终被执行人当场还款10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原告胡某系防水保温材料经营者,被告李某因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胡某采购防水材料,但均未如约支付货款。原告胡某多次讨要无果,遂于2023年10月向本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货款共计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某隐匿行踪,拒绝接受法院传唤,执行陷入僵局。

近日,申请人胡某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重新开始了生意往来,并在湘潭某地下停车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踪迹。执行干警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到被执行人李某出没的地下停车场,在地下停车场蹲守近3小时。直至中午,被执行人李某终于“现身”。

执行干警迅速控制被执行人李某,并拘传至法院,但被执行人李某仍以无还款能力为由试图逃避履行义务,无奈,法院准备启动拘留程序。眼看法院动了真格,被执行人李某马上许诺当天筹措10万元履行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当天下午5点,被执行人李某支付了10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胡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双方达成和解,该案顺利执结。

雨湖区人民法院帮助经营者追回了欠款,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做实了为企业办实事、解难事,雨湖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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