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雨湖区司法局、雨湖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小雨普法》专题。本期特约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推出《小雨普法・民法典系列》之严禁高空抛物。
高空勿抛物,安全你我他。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291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责编:姜俊
来源:雨湖区应急管理局、雨湖区司法局、雨湖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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