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动起来丨《小雨普法・民法典系列》之居住权
2022-08-23 09:18:57          来源:昭潭街道、雨湖区司法局、雨湖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姜俊 | 作者:郭源 陈娟          浏览量:7554

今年来,雨湖区司法局、雨湖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小雨普法》专题。本期特约昭潭街道,联合推出《小雨普法・民法典系列》之居住权。孩提时期父母让儿女“幼有所长”,花甲之年儿女也应让父母“老有所终”。《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权,不是房屋产权人也没关系,居住权让老人老有所居。

根据《民法典》第366、367、368条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一、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二、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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