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成)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督促公司主动履行债务,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认为被执行人乙公司股东可能没有实缴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股东认缴、实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股权存在多次转让且并未实缴的情形。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执异审查的形式追加该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追加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历任股东个人相关财产,并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放弃利息,被执行人乙公司将全部款项分两次支付到位,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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